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根据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