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居住区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养护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