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绿化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