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天然林保护实行分级管控,根据生态系统脆弱性、敏感性和服务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Ⅰ级和Ⅱ级林地,遗产地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公园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划定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天然林属于一级管控区。

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天然林属于二级管控区。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