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