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