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天然林保护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