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天然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天然林保护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植被恢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