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