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所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所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