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