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根据天然林保护管理和培育利用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收购、赎买等方式将集体天然林林地转为国有天然林林地。鼓励林权所有者通过入股、合作等方式保护和利用天然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