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护林育林措施,提升天然林质量。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