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影响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流转天然林发展森林康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生态旅游等非木质资源消耗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