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烧荒,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二)狩猎、捕杀野生动物;(三)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四)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破坏天然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