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皆伐天然林。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森林抚育作业,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