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皆伐天然林。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森林抚育作业,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