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和生态效益监测体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