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逐级落实天然林保护管理责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天然林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天然林保护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天然林林权所有人、森林经营单位是天然林保护管理的管护主体。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