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天然林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1元,由自治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按2:8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生态补偿政策,足额配套生态补偿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天然林保护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天然林保护。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