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用户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