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用户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