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监测机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举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监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及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