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履行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放、播放备份保存制度。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播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发现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