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