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