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