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市、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