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浪费资源、阻挠和破坏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