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报废汽车和国家、省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及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使用报废汽车和国家、省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及产品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废旧金属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报废汽车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及产品,并按照不超过报废汽车和该机电设备及产品原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