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利用者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