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材制品生产和筑路、筑坝工程不按照规定掺用粉煤灰、煤矸石和赤泥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