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五千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当允许并网,对并网机组免收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综合利用电厂装机容量在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不参加电网调峰;单机容量在一万二千千瓦以上的,可以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高峰段允许满发,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百分之八十五。
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个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