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回收和加工的单位,应当经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回收和加工业务。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