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共生、伴生矿开采,工业废弃资源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