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一条已废止利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的,任何单位不得向利用者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利用经过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加工费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