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