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