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采矿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植被、增加绿化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土流失。在采矿作业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损坏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