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资源主要补给区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南部山区,应当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控制地上、地下建筑密度,其不透水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依法划定的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重点渗漏带,禁止从事与水土保持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可能影响补给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