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