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