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东西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二)非法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三)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四)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五)毁坏林业基础设施;(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七)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