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东西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非法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

(三)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

(四)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

(五)毁坏林业基础设施;

(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七)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