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东西山范围内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东西山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森林资源安全,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