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联合、交叉等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