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联合、交叉等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