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建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利用、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