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离任审计制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