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垃圾处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