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生活垃圾的排放点和处理设施应当纳入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