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