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