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和清运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