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